通知公告
关于增设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管理员2022-04-075665
各部门、二级学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增设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纳税人可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填列,具体扣除方式填列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上述如有任何疑问,可咨询:纳税服务热线12366,财务处联系电话:王老师 0791-87365826,QQ:498007874。
财务处
2022年4月7日